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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品房不节能不得验收交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7-11-27 23:14:16  【字体:


   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重庆市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开发商必须进行整改,否则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房,将支付违约金给购买者。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志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须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志,或冒用建筑能效标志的,除责令改正,处1万至10万元罚款;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除责令改正外,处1万至10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倡议市民在平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建筑照明工程应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

 

摘自 新华网 2007.11.26 记者 徐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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