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食堂
6.2.1 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6.2.2 食堂应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
6.2.3 食堂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可开启式窗户,窗户的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10。同时设置纱门和纱窗,木门下端应安装金属防鼠板。
6.2.4 食堂装修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6.2.5 食堂的灶台及其周边墙面1.8米以下应贴瓷砖,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6.2.6 食堂应采用机械通风,排风扇不应少于2台。
6.2.7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
6.2.8 操作间布局合理 ,应设置专用的洗涤池,清洗池,消毒池,并配备冷藏柜和消毒柜,生熟食品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应分开。
6.2.9 操作间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保管,生熟食品存放无交叉污染。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遮盖。
6.2.11 食堂管理员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检查,做好进货登记。禁止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的食品和原料。食堂不准出售变质食物。
6.2.12 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剩余饭菜应倒入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6.2.13 食堂应使用清洁能源做燃料。
6.2.14 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掏油,下水管线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持排水通畅。
6.2.15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品的密闭器皿,并应设置距墙、距地面大于0.2米的粮食存放台。
6.2.16 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兼做它用。
6.2.17 炊事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帽,上岗时应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6.2.18 碗筷用具应摆放整齐。炊具、餐具应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6.3 宿舍
6.3.1 宿舍室内高度不应低于2.4米,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9米。
6.3.2 宿舍内应设置独立的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居住不应超过12人。
6.3.3 宿舍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一扇可开启式窗户,窗户的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10。宿舍门向外开,同时设置纱窗,保持室内通风。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
6.3.4 宿舍内应设置个人生活用品专柜,用于存放防护用具和生活用品。
6.3.5 宿舍内外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泼乱倒污物。
6.3.6 宿舍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天清扫。
6.3.7 夏季宿舍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虫措施。
6.4 盥洗淋浴间
6.4.1 盥洗设施配置数量应满足人员使用要求。
6.4.2 淋浴间应定时供应热水。
6.4.3 盥洗淋浴间的污水经过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线。
6.5 文体活动室
6.5.1 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和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
6.5.2 文体活动室应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
6.6 开水房
6.6.1 开水房应设置开水炉及保温桶,其数量应能满足工地人员饮水要求。
6.6.2 开水炉或盛水容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洁消毒。
7 道路
7.0.1 施工现场道路设置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7.0.2 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应结合规划总平面中道路和车辆荷载设置,路面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应小于200毫米,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应小于80毫米。道路路面应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
7.0.3 施工现场内道路应保持通畅,不准在道路上堆放构件、材料等障碍物。
7.0.4 施工现场内道路应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期洒水。
7.0.5 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冲洗。
7.0.6 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 严禁撒漏。
8 厕所
8.0.1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厕所。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移动式厕所或就近使用公厕。
8.0.2 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并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必须进行抗渗处理,污水通过化粪池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线。
8.0.3 水冲式厕所应实行定时冲洗,严禁作为降水井排水通道长期冲洗。
8.0.4 厕所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厕所墙面1.8米以下应贴瓷砖,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
8.0.5 厕所的面积应根据施工人员数量要求设置。每100人不宜少于4个蹲位。
8.0.6 厕所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地面算起,应不低于0.9米。
8.0.7 厕所通风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通风口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比一般不小于1:8,通风口面积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
8.0.8 厕所应设置洗手盆。厕所的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
8.0.9 厕所应定期消毒,每天安排清扫、冲洗。化粪池应定期清掏。
9 突发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9.0.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疾病传播。
9.0.2 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施工人员的饮食、饮水卫生、防暑降温工作。施工人员应搞好个人卫生,预防疾病。杜绝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和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9.0.3 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知识,有保证突发事故或得急病的工人及时就医的措施。同时应配备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
9.0.4 施工单位应做好日常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施工人员了解突发疾病的预防和危害性。
9.0.5 施工人员发生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0.6 施工现场发现人员患有急性传染病或病源携带时,应立即隔离和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并配合做好防疫工作。
10 其 他
10.0.1 建设单位负责本标准执行的各项措施经费落实,承担本标准实施督促检查责任。
10.0.2 监理单位负责本标准执行的日常监督工作,承担本标准实施的监理责任。
10.0.3 施工单位负责本标准执行的各项措施实施工作,承担本标准执行的各项措施落实和管理责任。
10.0.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10.0.5 本标准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10.0.6 本市其余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10.0.7 本标准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