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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8-8-14 14:27:12  【字体:
为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基准价格修正法)

    对于成片或成栋被拆迁房屋,可用市场比较法或成本法确定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楼层、朝向、采光、通风、功能布局、成新度、维护保养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由此得出不同房屋的评估价格。

    估价对象价格=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1+楼层修正系数)×(1+朝向修正系数)×(1+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房屋装修部分价格

(一) 朝向修正

    朝向以厅房阳台为准,修正系数可参考表1。

    成片密集的砖木结构房屋,一般不进行朝向修正。

(二)楼层修正

    楼层修正可参考表2。

(三)其他因素修正

    其他因素是指功能布局、成新度、维护保养等在基准价格中未考虑的个别因素。修正幅度由估价人员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在±5%范围内确定。

第三章 非住宅房屋评估

第十八条(评估方法)

    非住宅房屋宜采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能收集充分市场交易实例的,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没有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采用收益法;难以确定收益的,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的,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的,按本规范第十六条评估。

第十九条(收益法)

    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房屋的收益、费用计算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风险调整值不宜超过5%。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临时建筑)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重置折旧价。折旧年限按其批准期限计算。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

    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补偿安置用房的评估)

    以产权调换作为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补偿安置用房的评估,参照适用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规范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评估不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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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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