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规划局、房管局(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省建设厅颁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住房[2003]152号),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现就商品房销售计价面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套内建筑面积及共有建筑面积所包含的内容、测绘计算和分摊办法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房屋权属登记的产权面积应为房屋建筑面积,并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
四、商品房预售前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预测,销售时应向买受人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和房产测绘单位测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书(图)”。 “房屋测绘书(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备附件。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后或交付使用前,原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应当进行测绘复核,复核结果应用于权属登记的,测绘复核不再收取费用。
五、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书(图)”应当具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六、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做出解释或重新测绘,也可向海南省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委员会申请房产测绘成果纠纷调解和鉴定。
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商品房,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并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分别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测面积减去合同约定面积所得除以合同约定面积后的百分比为面积误差比。
面积误差是指除房屋建筑设计变更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误差。
八、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给予财政补助的仍按转化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及其价格核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转化项目,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折算为建筑面积及价格返还土地出让金。
非整幢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亦应测量房屋建筑面积,原没有施测的应予以补测。原已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后折算房屋建筑面积。
九、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费仍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标准收取。
十、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实行套内面积计价的商品房项目,报经海南省建设厅同意,可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十一、经批准实行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的,其买卖合同中除按《商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约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式外,还应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十二、经批准实行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但其买卖合同没有按上款约定误差处理方式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商品房面积发生误差的,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