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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8-8-14 10:51:42  【字体: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
-- 4班:≥1200
6班:≥1400
8班:≥1600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或9㎡计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4班:≥1500
6班:≥2000
8班:≥2400
(3)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 12班:≥6000
18班:≥7080
24班:≥8000
(4)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x的日照标准
-- 18班:≥11000
24班:≥12000
30班:≥14000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12000~18000 15000~25000
(6)门诊所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 区不再设立门诊
(3)独立地段小区,酌情设门诊所,一般小区
不设
2000~3000 3000~5000
(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1~1.5万人设一处 300 500
(8)护理院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1)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
(3)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3000~4500 --






(9)文化活动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6000 8000~1200
(10)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400~600 1000~1500
(11)居民运动场、馆 健身场地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
单的运动设施
-- 10000~15000
(12)居民健身设施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它简单运动设施等 宜结合绿地按排
--
--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
宜大于300m;基层网点(综合付食店、菜店、早
点铺等)及自行车存车处,不宜大于300m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
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
下坡负重的原则
居住区:1500~2500
小区:800~1500
--
(14)综合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2000~3000
小区:400~600
--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50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1000~1200
小区:500~1000
居住区:1500~2000
小区:800~1500
(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 --
(20)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 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 --






(21)银行 分理处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800~1000 400~500
(22)储蓄所 储蓄为主 100~150 --
(23)电信支局 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1000~2500 600~1500
(24)邮电所 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






(25)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200~300 300~500
(26)养老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
-- --
(27)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20㎡
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 --
(28)残疾人托养所 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 -- --
(29)治安联防站 --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18~30 12~20
(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300~1000户设一处 -- 30~50 --
(31)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 300~500 300















(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3)变电室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50 --
(34)开闭所
--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200~300 大于或等于500
(35)路灯配电室
--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20~40 --
(36)燃气调压站
--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 燃气地区不设 50 100~120
(37)高压水泵房
--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40~60 --
(38)公共厕所
--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30~60 60~100
(39)垃圾转运站
--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 --
(40)垃圾收集点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 --
(41)居民存车个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1~2辆/户;地上0.8~1.2㎡/辆地下1.5~1.8㎡/辆  
(42)居民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 --
(43)公交始末站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4)消防站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5)燃料供应站 煤或罐装燃气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6)街道办事处
--
3~5人设一处 708~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 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 --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8~1000 600
(49)其他管理用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100 --
(50)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 在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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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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