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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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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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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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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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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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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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
R12
R13
R14 |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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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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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1
R22
R23
R24 |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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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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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1
R32
R33
R34 |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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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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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1
R42
R43
R44 |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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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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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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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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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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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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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C12 |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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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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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
C22
C23
C24
C25
C26 |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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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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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
C32
C33
C34
C35
C36 |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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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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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1
C42 |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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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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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1
C52
C53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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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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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1
C62
C63
C64
C65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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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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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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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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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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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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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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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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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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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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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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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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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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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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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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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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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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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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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仓库用地 |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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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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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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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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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用地 |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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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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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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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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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 |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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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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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1
T22
T23 |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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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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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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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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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1
T42 |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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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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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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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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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广场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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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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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1
S12
S13
S14 |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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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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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
S22 |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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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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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1
S32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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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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